發文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11-03-28
發文字號:本府業於111年3月25日公布「台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3月27日起施行。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處新台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緩。請協助運用多元管道向貴會會員、民眾廣為宣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