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裝Q&A

Q&A

回答:不可以。

            需找具有”室內裝修”證照之公司且於內政部營建署登記有案的室內裝修業。(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5、10、11條規定)

回答:可以。

            但是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加以註明或出具材料說明書以釐清為既有或新做;切勿將既有的室內裝修材料,書寫為本次裝修行為。

回答:是的。

  十六樓之建築物是屬高層建築(包含十六樓及以下各樓層)。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7條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回答:住家有大小戶,所以沒有硬性規定要有廚房。

回答:屬防火構造變更。
   如果現況為既有需拍照佐證。
   (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回答:外牆拆除或門窗改位置等外牆變動。
   依公寓大廈管理大廈條例第八條規定,均屬公寓大廈外牆變更。
   整幢或透天厝之建築物為個人所有且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範疇。

回答:不可以。
   目前建管單位不接受試驗報告的材料證明。
   甚至,有些SGS實驗證明書上有標明僅對實驗樣品負責。

回答:是的

  一、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76條規定,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二、防火門向安全梯內開需考量迥轉半徑及向走廊開啓需要門扇到對面牆之走廊寬度,為了不影響走廊寬度而將防火門內縮外開無涉及立面變更;但若原防火門尺寸寬度為100公分變更為120公分則有立面變更問題。業主若不想內縮或外開可選擇橫拉式防火門。

回答:可以

防空避難室可申請簡易裝修,但是不得設置門鎖,可申請隔間及裝修也需做防火區劃,如使用執照用途登載裝修前為防空避難室,裝修後為自用儲藏室,得與一樓合計檢討防火區劃。

回答:不一定

   面積大於200平方公尺,僅得以兼作停車場使用;面積小於200平方公尺得申請兼作其他臨時性使用。

回答:可以。

1.  檢討通風採光的法規是申請變更用途為H類組時,或是套房案件室裝時,如果一般住宅案是免檢討通風採光。

2.  臥室沒有窗戶是可以的,如果擔心就將空間名稱改為儲藏室或和室。

3.  居室窗戶有效通風不得小於該居室面積的5%,是建築技術規則的要求(新建),有時候 審查人員會要求需要通風之窗戶,乾脆在室裝圖面中將空間名稱 做修正就好。

回答:可以。

1.  可以隨著天花板而改短的。

2.  無天花板的撒水頭集熱板需留著。

3.  集熱板的功用是避免火災發生時,配置在上方的撒水頭作動後,淋濕配置於下方撒水頭的感熱元件,導致下方撒水頭作動時間延遲,影響自動撒水設備整體滅火效能。

回答:可以。

撒水頭距離邊樑須保持30公分以上,或改為側向撒水。原則上需先經過建築師及消防技師檢討變更後灑水半徑的覆蓋範圍。

回答:可以。

台北市墊高檢討後,可以不分樓層得由建築師簽證。建議,依樓層別由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五樓以下建築師可以簽證,十二樓以下土木技師可以簽證,十三樓以上由結構技師簽證。

回答:需要。

增設浴廁是比對原使照平面圖確認數量,增設兩間以上需直下層同意了。

回答:需要。

依「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申請變更外牆程序辦理(開口變更)。

回答:可以。

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五章第27條規定處理。

回答:可以。

方式一:在圖面上標示內面以不燃材料封閉。
方式二:封閉面積0.5平方公尺範圍內,基本上為一口冷氣窗。
(外牆開口、穿孔面積〈0.5平方公尺意思一樣),採用依照一定規模免辦理變更用途。建議方式採用鋁板或水泥板直接內面封口並且拍照最為妥當。

回答:不需要。

1、於84年前的使用執照,只要拍照佐證,得以免恢復。
2、違建範圍,不得新作廚房,但可保留既有廚房。
3、請參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室內裝修有關既有違建範圍內厠所及廚房審查原則)彙整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03月0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020323號函同意備查。

回答:有規範。

1、百貨公司的通道請參考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31條。
2、建管處執行年終聯合稽查通常罰款都是通道擺放物品而開罰單。

回答:不可以!

因為臥室要檢討通風及採光,若有無窗戶的空間可以作和室、書房、儲藏室、更衣室..等用途空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