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History of Taipei City Interior Design and Decoration Business Association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88 年2 月24 日經濟部經(88)商字第八七○三七○七八號令
內政部台(88)內社字第八八八四二二四修正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十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謀劃室內設計業務與裝修工程之改進,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2.關於會員商品原料、器材之協辦、陳列、展覽等事項。
3.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4.關於接受機關、團體委託服務事項。
5.關於會員營業上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6.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7.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8.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及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9.關於國內外同業之連繫訪問,以提高作業水準事項。
10.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11.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營室內設計裝修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本業公司、行號申請加入本會時,須填送入會申請書一份及有關證照影印本各二份,並繳納入會費及一年常年會費,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本會每一會員應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前項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會員代表得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推派為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代表本會行使職權。
第 九 條:凡在本市區域內經營室內設計裝修工程之業者,經加入本會取得會員資格後,始得發給會員資格證明,以參加上項工程之投標比價。
第 十 條: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1.犯罪經判決確定尚在執行中者。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一 條:會員推派代表時,應將其履歷填寫,以書面通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始得出席本會,撤換時亦同。但已當選為本會理、監事者,非有依法解任之理由,不得撤換。
第 十二 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人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三 條:會員非因公司、行號廢業或遷出本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 十四 條:會員如有變更登記或變更地址時,須即時通知本會。
第 十五 條:會員代表有不正常之言行,致妨害名譽信用者,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通知原派之會員撤換之。
第 十六 條: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由本會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一切權益。
第 十七 條:會員違反章程公約或決議,經本會予以警告無效時,得予停權處分;停權會員申請復權,應繳納入會費暨當年度常年會費,以新會員身份重新入會。
第 十八 條:公司行號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三個月內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十九 條: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者,經查明屬實,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二十 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三人,監事十一人。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以補足本任期為限。
第二十一條: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會員大會 * 章 程 *
如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或候補理、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
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常務理事十一人,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四至五人為副理事長,以協助理事長會務運作。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財務帳務。
如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常務監事依序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2.通過及修正章程。
3.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5.會員之處分。
6.財產之處分。
7.會員營業之統籌。
8.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3.召開會員大會。
4.通過會員入會及出會。
5.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劃。
6.通過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7.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會員大會*章 程*,報請追認之。
8.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9.理事會得提名次屆理監事候選人選舉參考名單。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1.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2.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3.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4.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之狀況。
第二十九條: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監事任期屆滿召開會員大會改選前,應造具印信、檔案、業務、財務、財產及人事等清冊,俟下屆理事長選出後十五日內,不論理事長是否連任或新任,均應辦竣,新舊任交接手續,並將各該清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 三十 條: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辭職,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1.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2.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連續缺席理、監事會二次(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視同缺席一次)。
4.有重大不當或不法行為,經會員大會解職、罷免或由主管官署令其退職者。
5.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監事為無給職。
第三十二條:本會聘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辦事員三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上項會務人員服務規則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會員大會 * 章 程 *
第三十三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委員會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規定另訂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1.定期會議,每年定於三月至四月之間召開,但遇有特殊情況或實際需要時得調整之。
2.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能適時到會時,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章程之變更。
2.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3.理事、監事之解職。
4.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滿過半數者,得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假表決,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知各代表,於一星期後兩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法議。
第三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會員大會 * 章 程 *
之。
第 四十 條: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會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1.入會費新台幣三、○○○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2.常年會費每月五○○元,全年(六、○○○元)一次繳納,並於每年第一個月
繳清,但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
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3.事業費,由會員大會籌集之。
4.委託收益。
5.基金孳息。
第四十二條: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三條: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四條: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解散時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選派清算人,不能選派時,由本會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推定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修改之。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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