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113-1-22
發文字號:北市都建字第1136081312號
主旨: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本府釋示,如住宅使用人因日常生活有輪椅輔助需求,於社區公共空間自原有階梯改為設置無障礙坡道,是否仍屬住宅法第54條第1款所指之無障礙「修繕」行為(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單位及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