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發文日期:113-6-14發文字號:北市工衛營字第11301264591號主旨:有關內政部函囑本府宣導「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並應落實「用戶排水設備應經檢驗合格」規定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