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專區
第十九屆分區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 分區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 北市社團字第1113196821號函核備
代表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商業團體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分區會員代表之產生,按選舉當年已繳當年會費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之會員人數,以會員執業登記公司行號所在行政區域為劃分依據,依各分區採定點定時方式選出:
第一分區:松山區、南港區。 第二分區:大安區。 第三分區:中山區、中正區。 第四分區:士林區、北投區、內湖區、大同區。 第五分區:信義區、萬華區、文山區。
各分區按會員比例產生代表,每十五名本業會員選出分區會員代表一名;餘數超過八人(含)得加選一人。會員得登記擔任會員代表,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名額時,得由選務小組與各分區推薦提名至足額,超額時應辦理分區選舉。
第三條 分區會員代表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選務作業以「分區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分區會員代表資格。
第五條 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第六條 各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15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會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辦理分區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
第七條 分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八條 各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會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