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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屆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資格審查及選舉作業原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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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資格審查及選舉作業原則(草案)
一、目的
為辦理本會各屆理事、監事選舉作業,建立候選人登記、資格審查、候選人名冊審議、號次抽籤、選票印製、投票、開票、計票、當選資格確認及名冊公告等程序,確保選務作業公平、公正、公開,並符合《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本會章程及相關選務規定,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辦理依據
本作業原則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本會章程有關理事、監事選任、任期、連選連任及會員代表大會相關規定訂定。
三、選舉類別及應選名額
(一) 本會選舉類別為當屆理事及監事選舉。
(二) 當屆理事應選名額及候補名額,依本會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公告辦理。
(三) 當屆監事應選名額及候補名額,依本會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公告辦理。
(四) 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三條及本會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五) 當屆理事連選連任之人數(即前一屆理事連任當屆理事者),至多不得超過當屆理事應選名額之二分之一(無條件捨去計算)。
(六) 當屆監事連選連任之人數(即前一屆監事連任當屆監事者),至多不得超過當屆監事應選名額之二分之一(無條件捨去計算)。
四、投票資格
(一) 本會理事、監事選舉,由當屆經審定之分區會員代表行使投票權。
(二) 具投票資格者,為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當屆分區會員代表。
(三) 會員代表應親自完成報到及身分確認後,始得領取選票並行使投票權。
(四) 如會員代表因故無法親自出席,得否委託代理出席及行使選舉權,應依《商業團體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本會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定辦理。
(五) 投票權之行使,應以報到名冊、委託出席資料及選票領取紀錄為準,嚴禁重複領票或重複行使投票權。
五、候選人登記資格
凡有意登記參選本會理事、監事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 全體當屆會員代表均得登記參選理事或監事。
(二) 候選人所代表之會員公司或行號資格,應以選務組公告之當屆有效會員名冊基準日為準,該名冊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並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 本會於公告受理登記期間內,受理有意參選理事、監事之會員代表辦理登記;登記資料經彙整造冊後,作為候選人名冊編製、號次抽籤及選票印製之依據。
(四) 未於公告受理登記期間內完成登記者,仍得於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當日,由具投票資格之分區會員代表於選票空白欄位內自行填寫被選舉人姓名;惟被填寫者仍應具備當屆會員代表資格,並符合本作業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之當選資格,不符資格者,其得票不列入當選或候補資格之認定。
(五) 前項由選票自行填寫之被選舉人,如獲得足以當選或候補之票數,仍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資格審查,並適用《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理事、監事連選連任限制之規定。
(六) 候選人如為前一屆理事或監事,仍得登記參選或被選舉;惟其當選資格,應依連選連任限制規定辦理。
六、候選人登記應備文件
(一) 登記參選理事、監事者,應於公告登記期限內填具「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表」,並由候選人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後送交本會秘書處。
(二) 候選人登記以書面登記表為準。
(三) 候選人登記表未簽章、逾期送達或填載資料明顯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四) 如候選人資格涉及非負責人身分認定,秘書處得依審查需要,請候選人補充經理人或現任職員相關證明文件(如隱藏個資後之勞保投保明細、薪資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為現任職員或經理人之文件)。
七、候選人登記受理程序
(一) 候選人登記期間、受理方式及截止時間,由本會秘書處依選務時程公告之。
(二) 候選人應於公告期限內完成登記。
(三) 逾期登記、資料不實、資格不符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四) 秘書處受理登記後,應製作候選人登記彙整表,並進行資格初審。
八、候選人資格審查項目
秘書處應依候選人登記資料製作「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表」,逐案查核並註記下列事項:
(一) 是否具備當屆會員代表資格。
(二) 所代表之會員公司或行號是否列入經審核備查之有效會員名冊。
(三) 是否為會員公司或行號負責人。
(四) 如非負責人,是否具備經理人或現任職員身分證明。
(五) 是否違反本會章程第10、15、16條之規定。
(六)是否為前一屆理事。
(七) 是否為前一屆監事。
(八) 是否涉及連選連任人數限制。
(九) 登記表是否於期限內送達並完成簽章。
(十) 審查結果:合格、應補正或不合格。
(十一) 其他應予註記事項。
九、現任(前一屆)理事、監事身分註記
(一) 凡候選人具前一屆理事或監事身分者,應於資格審查表及候選人名冊中明確註記。
(二) 前一屆理事登記參選當屆理事者(含候補理事遞補為理事者),應列入理事連選連任人數計算;其是否得列為當選人或候補理事,應依本作業原則有關連選連任比例限制之規定辦理。
(三) 前一屆監事登記參選當屆監事者(含候補監事遞補為監事者),應列入監事連選連任人數計算。
(四) 前項註記僅作為連選連任比例審核之依據,不影響其登記參選資格;惟當選資格應於開票後,依得票結果及法定連任比例進行確認。
十、候選人名冊審議及公告
(一) 秘書處於登記期限截止並完成資格初審後,應彙整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資料,併同選務組資格審查意見,提送理事會確認資格審查結果。
(二) 審議資料應包含下列文件:
1.當屆理事候選人登記名冊。
2.當屆監事候選人登記名冊。
3.候選人資格審查表。
4.前一屆理事、監事身分註記表。
5.連選連任比例試算表。
6.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三) 經審議通過者,列入登記候選人名冊,並得參與候選人號次抽籤、選舉公報編製及後續選舉作業。
(四) 未經審議通過者,不列入登記候選人名冊。
(五) 候選人名冊經審議確認後,本會應依法公告當屆理事、監事登記候選人名冊。
(六) 公告內容得包含候選人姓名、所屬會員公司或行號、參選類別、是否具現任(前一屆)理事或監事身分及必要之選務資訊。
(七) 涉及個人資料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條所稱登記候選人名冊,係指公告受理登記期間內完成登記並經審議通過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當日由選票空白欄位自行填寫之被選舉人,仍依本原則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
十一、候選人號次抽籤作業
(一) 理事、監事登記候選人名冊經審議確認並公告後,應辦理候選人號次抽籤作業,以確定選票上候選人排列順序。
(二) 候選人號次抽籤應分別辦理理事候選人及監事候選人抽籤。
(三) 抽籤時間、地點及方式,由秘書處於抽籤日前通知各候選人。
(四) 候選人應親自出席抽籤;如不克出席,得填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
(五) 候選人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代理人出席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六) 抽籤作業應公開、公平辦理,並得由選務人員、律師或法律顧問在場見證。
(七) 抽籤過程得全程錄影,以昭公信。
(八) 抽籤完成後,應製作「候選人號次抽籤紀錄」,載明候選人姓名、所屬會員公司或行號、參選類別、抽籤號次、本人或代理人簽名及見證人員簽名。
(九) 候選人號次經抽籤確認後,除有重大錯誤,經選務組審查並報理事會確認後,不得變更。
(十) 正式選票應依抽籤號次排列候選人順序,並據以辦理印製、核對及選務作業。
十二、 選舉公報及公告資料
(一) 候選人號次抽籤完成後,由秘書處依候選人登記資料及抽籤結果編製選舉公報及相關公告資料。
(二) 候選人提供之姓名、照片、學經歷、會務服務理念、會務發展主張及服務承諾等內容,應依本會公告格式及字數限制辦理。
(三) 候選人資料如有錯漏,應於本會通知期限內提出修正;逾期未提出者,依原登記資料編製。
(四) 選舉公報及相關公告資料應依本會選務時程公告或提供會員代表參閱。
十三、 選票印製及保管
(一) 選票應依候選人號次抽籤結果印製。
(二) 理事、監事選票應分別印製,並載明選舉類別、應選名額、圈選方式及注意事項。
(三) 選票印製完成後,應由選務組會同秘書處清點、簽章彌封及妥善保管。
(四) 選票數量、領用、剩餘及作廢情形,應於選務紀錄中載明。
(五) 選票於會員代表大會當日,應依報到程序及投票資格核對後發放。
十四、 投票作業
(一) 理事、監事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但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並應於大會開始投票前完成決議,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
(二) 具投票資格之分區會員代表或依規定完成委託出席程序之代理人,應完成報到及身分確認後領取選票,受託人每人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全體代理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據以領取委託選票。
(三) 投票前應公開檢視票箱,並由選務人員及現場監票員確認票箱空無一物後加封,始得開始投票。
(四) 分區會員代表或代理人應依選票所載應選名額及圈選方式投票。
(五) 投票過程應維持現場秩序及投票動線順暢,不得有干擾投票、拉票或影響投票秘密之情形。
(六) 投票結束後,應即封閉票匭並進行開票作業。
十五、有效票、無效票及疑義票認定
(一) 圈選人數超過應選名額、無法辨識圈選意思、污染毀損致無法判讀或有其他不符規定情形者,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認定該選票或該部分選票為無效。
(二) 有效票、無效票及疑義票之認定,應由選務組召集人會同現場監票員依選票圈選說明及相關法規共同確認;必要時,得參酌現場律師或法律顧問之法律意見;仍有爭議者,由監票員過半數決定之。
(三) 候選人未擔任監票員者,得於候選人觀票區觀看認定過程,但不得跨越警戒線或干預選務人員認定。
(四) 必要時得請列席律師或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專業意見。
(五) 疑義票認定結果應載明於選務紀錄。
十六、開票及計票作
(一) 開票作業應公進行。
(二) 開票時應設置監票、唱票、計票及記票人員,並得以電腦計票系統協助統計。
(三) 理事、監事選票應分別開票、分別計票。
(四) 開票結果應先依各候選人得票數高低排序。
(五) 得票排序完成後,應同步進行連選連任比例審核。
(六) 開票結果不得僅以原始得票排序逕行公告為最終當選名單,應完成連選連任比例審查後,始得確認正式當選名單。
(七) 開票結果、得票數、無效票數、連任身分註記、遞補情形及最終當選名單,均應載明於選務紀錄。
十七、 理事連選連任限制審核原則
(一) 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理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二) 前一屆理事當選當屆理事者,屬連選連任,應列入連任人數計算。(三) 前一屆理事連任當屆理事之人數,至多不得超過當屆理事應選名額之二分之一。
(四) 開票後,應先依理事候選人得票數高低排序。
(五) 具前一屆理事身分之候選人,如得票進入理事應選排序,應依得票高低依序確認當選資格。
(六) 前一屆理事連任人數達法定上限後,其後續具前一屆理事身分之候選人,即使得票數進入原應選排序,仍不得列為當選理事。
(七) 前款情形,應由非前一屆理事身分且得票次高者,依序遞補為當選理事;如因連選連任限制致部分高票候選人不得當選時,亦同。
(八) 候補理事之排序,亦應依得票數及連選連任限制審查結果辦理。
(九) 如遇同票情形,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以抽籤決定之;未出席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籤。
十八、監事連選連任限制審核原則
(一) 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二) 前一屆監事當選當屆監事者,屬連選連任,應列入連任人數計算。
(三) 前一屆監事連任當屆監事之人數,至多不得超過當屆監事應選名額之二分之一。
(四) 開票後,應先依監事候選人得票數高低排序。
(五) 具前一屆監事身分之候選人,如得票進入監事應選排序,應依得票高低依序確認當選資格。
(六) 前一屆監事連任人數達法定上限後,其後續具前一屆監事身分之候選人,即使得票數進入原應選排序,仍不得列為當選監事。
(七) 前款情形,應由非前一屆監事身分且得票次高者,依序遞補為當選監事;如因連選連任限制致部分高票候選人不得當選時,亦同。
(八) 候補監事之排序,亦應依得票數及連選連任限制審查結果辦理。
(九) 如遇同票情形,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以抽籤決定之;未出席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籤。
十九、 理事長連任限制
(一) 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二) 當屆理事選舉完成後,於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互選理事長時,應檢核被推選人之理事長連任次數。
(三) 如前一屆理事長於當屆仍當選理事,其是否得再任理事長,應依其歷史連任次數及法令規定辦理。
(四) 已連任一次者,不得再被選任為當屆理事長。
二十、 當選及候補名單確認
(一) 理事、監事當選名單應依得票數、應選名額及連選連任限制綜合審查後確認。
(二)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得票數高低及資格審查結果排序。
(三) 如當選人有資格不符、放棄當選、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或其他不得任職情形,應由候補名單依序遞補。
(四) 遞補時仍應檢核連選連任比例限制。
(五) 最終當選名單及候補名單,經理事會確認後公告。
二十一、 選舉結果公告及報備
(一) 理事、監事選舉結果經確認後,應公告當選名冊及候補名冊。
(二) 公告內容得包含當選人姓名、所屬會員公司或行號、當選類別、候補排序及必要之選務資訊。
(三) 選舉結果、會議紀錄、當選名冊、候補名冊及相關選務資料,應依規定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 選舉結果經公告後,秘書處應建立當屆理事、監事聯繫名冊與溝通管道,並通知當選人配合後續理監事會議、交接及相關會務作業。
二十二、 選務資料保存
(一) 實體選票(有效票、無效票、用餘票與廢票)應會同監票員簽章包封;候選人登記資料、資格審查表、審議紀錄、候選人號次抽籤紀錄、選舉公報、領票簽領表、開票紀錄、電腦計票紀錄、當選名冊及相關文件,應由秘書處專櫃妥善保存,以備查核。
(二) 選務資料(含選票)保存期限以 5 年為原則;且須俟當屆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如無未結選務爭議、訴願、訴訟或主管機關查核事項,始得依本會資料銷毀程序辦理銷毀。
(三) 涉及個人資料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保存及使用。
二十三、 補充規定
(一) 本作業原則如有未盡事項,依《商業團體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本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決議、選務組會議決議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二) 如法令、章程或主管機關指示與本作業原則有不一致者,優先從其規定。
(三) 本會辦理理事、監事選舉時,得設置選務組,選務組於本作業原則授權範圍內執行選務工作,負責候選人登記受理、資格審查、選票製作、投開票作業及其他選務相關事項。選務組之組成及分工,由理事會決議之。
(四) 本作業原則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理事會得授權選務組擬訂或修正本作業原則草案,提報理事會審議並提送會員代表大會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