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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屆選務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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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屆選務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草案)

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選務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草案)

  • 法源依據及設置目的設置目的

為辦理本會理事、監事選舉,落實利益迴避原則,確保選務程序公平、公正、公開,並使選務組之組成、分工、權責、見證機制、爭議初審及資料保存等事項有所依循,依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第八款及理事會之授權,並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會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相關決議,訂定本要點。

  • 適用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本會理事、監事選舉之選務組設置、成員資格、利益迴避、任務分工、候選人資料處理、監察與見證、選務爭議初審、資料保存及其他相關選務行政事項。

  • 組織設置
  • 本會為辦理理事、監事選舉,設置「選務組」,置召集人一名、副召集人一名及組員若干名;總人數以單數為原則,負責統籌、督導及協調選務相關作業。
  • 選務組召集人由理事長就具公信力、熟悉會務且無利益衝突之人員中提名,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擔任,並依理事會授權辦理選務事項。召集人之提名、資格,應準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關於審定會員資格之精神,確保中立性。
  • 副召集人及組員由召集人就具適任性及中立性之人員中遴提,報請理事長核定,並提理事會備查。
  • 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選務組成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
  • 召集人出缺時,由理事長依第二款程序重新提名;副召集人或組員出缺時,依第三款程序補實。

     

  • 組成員資格及利益迴避
  • 選務組成員應秉持中立、客觀及公平原則辦理選務作業,並於就任時簽署中立、保密及利益迴避聲明。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選務組成員
    1. 已登記參選當屆理事或監事者。
    2. 候選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股東、董事、監察人、同公司或事務所之合夥人、雇傭關係或有其他實質重大利害關係者。
    3. 有其他足認可能影響選務中立、公正之情形者。
  • 選務組成員於任務期間登記參選當屆理事或監事者,應即主動辭卸選務組職務,並自登記之日起停止接觸及處理選務資料。
  • 選務組成員對涉及本人、配偶、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候選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敘明具體事實,向選務組申請該成員迴避。
  • 選務組成員於任務期間,不得利用選務職務為任何候選人公開助選、拉票、站台、連署推薦,或發表支持、反對特定候選人之言論;亦不得參與其他足以影響選務公正之活動。其行為準則,應遵守《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九條之精神,不得有妨礙會場秩序、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投選票等情事。
  • 違反前款規定者,經查證屬實,由選務組決議停止其職務並報請理事長核定;涉及召集人者,由副召集人召集會議,召集人應迴避,並提請理事會決議更換。

     

  • 任務分工

選務組得依實際需要設下列工作分組,各分組成員得兼任;涉及重大事項時,仍應提選務組會議決議:

  • 法制組
  1. 依據《商業團體法》及本會章程審定會員代表資格與法定參選資格,辦理候選人登記資料之收件確認、資料完整性及法定資格複核、會籍與會員代表資格確認,以及理事、監事連選連任名額(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之計算與標註。
  2. 候選人資格複核,應以法令、本會章程、經合法程序作成且已公告之決議及客觀資料為依據,不得於登記後增設未事先公告之資格條件。
  3. 處理選務程序疑義及選務爭議之事實查核與初審;必要時,得邀請律師或法律顧問列席提供意見。對於重大爭議,應提請選務組會議決議,並得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宣布結果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之程序。
  4. 督導重要選務程序之書面紀錄、錄音或錄影存證。
  • 庶務組
  1. 負責場地與投票動線規劃、選舉人身分核對、票箱設置及檢查管理、選票印製與保管、領票簽領、工作人員編組及安全維護(參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8條)。
  2. 協助投票、開票、唱票、記票、電腦計票、選舉結果彙整及交叉覆核。
  3. 辦理選票及重要票務資料之清點、封存、移交與保管。
  • 行政作業組
  1. 由秘書處協助辦理候選人資料登錄、名冊彙整、號次抽籤、選舉公報編製、公告通知、會議紀錄及其他選務行政事項。
  2. 辦理候選人資料之蒐集告知、權限控管、檔案調閱及選後資料歸檔。
  3. 重要文件之收件日期、時間、方式及經手人員均應留存紀錄;逾期或補正案件亦同。
  • 監察及見證機制
  1. 開票現場監票員:

本會選舉開票現場設監票員若干名(理事開票區依應選名額協商或指定,監事開票區同),其產生方式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由候選人協商推派之;協商不成時由選務組抽籤決定,或由會員代表大會主席於現場指定非候選人擔任之。

  1. 觀票與會場秩序:

候選人未擔任監票員者,得於劃定之候選人觀票區進行見證,不得進入投開票作業核心區,亦不得干擾選務作業、影響開票程序或進行拉票行為。出席人如有妨礙秩序、違規勸誘等情事,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五條辦理;其情節重大者,得由會議主席會同監票員,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當場宣布取消其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

  1. 法律顧問見證:

重要選務程序(含號次抽籤、投票、開票、疑義票認定及計票結果確認等),得邀請律師列席見證,提供法律諮詢並於選務紀錄簽名。

  • 選務作業與投開票原則
  1. 選務作業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本會章程、本要點及「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資格審查及選舉作業原則」辦理。
  2. 有效票與無效票認定:選舉票之有效與無效認定,應嚴格遵循《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如遇爭議票,由會議主席會同全體監票員認定與表決。
  3. 基本原則:全案以程序明確、資料可查、公開透明及公平公正為原則。
  • 保密及中立義務
  1. 選務組成員及協助選務作業之人員,對於因執行選務作業所知悉之個人資料、選務資料及未公告事項,應負嚴格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洩漏或提供予無關人員;若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與罰責。
  2. 選務相關之電子資料,其保存與處理應參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進行異地備份保管,以確保資料安全。
  3. 選務人員不得利用選務職務之便,為特定候選人進行宣傳、拉票或其他影響選舉公平性之行為。
  • 資料保存
  1. 資料封存:
    選務相關資料,包括候選人登記資料、資格審查紀錄、號次抽籤紀錄、選舉公報、選票印製紀錄、領票簽領表、實體選票(有效票、無效票、用餘票等)、投開票統計表、電腦計票紀錄、疑義票處理紀錄、會議紀錄及選舉結果資料等,應由秘書處妥善保存;實體選票應由會議主席、監票人會同驗簽後交由各該團體封箱保存,以備查核(參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6條)。
  2. 保存期限: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以 5 年為原則;保存期限屆滿,且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後,如無未結選務爭議、訴願、訴訟或主管機關查核事項,得依本會資料銷毀程序辦理銷毀。
  3. 選舉異議:
    會員代表發覺選舉過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本要點之情形者,得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選舉結果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異議。
  • 未盡事宜

(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本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決議及選務組會議決議順序辦理。

(二) 如法令、章程或主管機關指示與本要點有不一致者,優先從其規定。

   ▪︎  施行程序

本要點依理事會授權選務組訂定,經公告後施行,並提報理事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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